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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果版本更新-20070824

亲爱的朋友们,向大家汇报一下鲜果团队这周的工作成果;-)

1、鲜果手机版上线
2、支持OPML文件自定义导入和OPML网址自定义导入

下面是详细介绍:

一. 鲜果手机版上线

访问地址是:wap.xianguo.com,欢迎大家测试使用。目前手机版鲜果的功能比较简单,有首页(所有未读文章)、我的频道、我的收藏三个内容板块。

另外,考虑到可能会有部分频道通过Wap阅读的意义不大(比如说zcc同学提到的不提供全文输出的博客),所以我们也提供了对频道设置是否启用手机阅读的功能。默认状态下所有频道都是启用手机阅读的,大家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设置:

1、对单个频道设置
操作方法:点击某个频道的右键菜单,选择“属性”,进入频道属性页面对该频道启用手机阅读。
2、对多个频道批量设置
操作方法:点击导航菜单中的“设置”->“管理频道列表”,进入管理频道列表页面,在频道名称前面勾选你希望使用手机阅读的频道,然后点下图中操作栏中的“其他”,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关选项就可以了。


二、
OPML导入功能升级

1OPML文件自定义导入
前一阵子流行OPML共享运动,很多在线RSS订阅用户直接导入别人分享的订阅清单以后,往往又迫于阅读压力不得不把大部分频道删掉。现在鲜果为大家提供OPML自定义导入功能,大家可以筛选自己感兴趣的频道导入啦。
OPML文件自定义导入流程如下:
从本地上传一个OPML文件,点“导入”后鲜果就会帮你读取这个OPML文件里面包含的所有频道,包括这些频道所在的目录。自定义导入界面如下图所示:

你可以勾选你感兴趣的频道然后点“导入”,即可批量添加这些频道;也可以点频道名称右边的订阅按钮订阅单个频道。

2OPML网址自定义导入
除了支持OPML本地导入以外,鲜果现在还支持OPML网络导入:你可以直接输入订阅清单文件(OPML)所在的网址,如China Blogger Network的OPML分享地址:http://chinabloggernetwork.com/opml.xml,然后自定义导入你想要订阅的频道。

好了,汇报完毕。明天就是周末啦,希望鲜果能带给大家一份好的心情 :)

对《鲜果版本更新-20070824》有 41 条评论

  1. yzx110 说:

    这个opml导入…………
    我看可以用来整理opml,还真是不错,哈哈哈哈!!!!

  2. 轻舟 说:

    我盼望的手机版终于出来喽,以后可以随时随地无限鲜果了,赶紧去用之,嘻嘻

  3. burning 说:

    这次更新貌似和我关系不大

  4. hello 说:

    opml自定义不错 能否掀起新一轮opml共享热潮

  5. fcicq 说:

    抓虾wap有全文显示的功能…

  6. zcc 说:

    鲜果的动作还真快啊!
    支持支持!

  7. zcc 说:

    刚才试了wap上帐号登不进去。不知道是手机网络问题还是鲜果问题,明天再试试!

  8. zcc 说:

    谢谢鲜果的更新。
    上次提及的皮肤问题是否会考虑?关系到长时间看网页,暗颜色对眼睛会舒服点,所以可以提供几款皮肤选择(当然要有暗色的皮肤哦)
    还有那个字体,看了下抓虾有这个功能,很好用!字体有:小、中、大的选择。

  9. 天天 说:

    我也需要调字体大小功能。
    换肤还好,跟bloglines一样简洁有效。我喜欢。
    不过最近更新的功能我都用不上,从bloglines转过来看看,感觉不错。

    有些时候明明我刚刚读过的文章,一会又变成已读的,好象是刚刚更新的就会这样。这点太糟糕了,能否升级下这问题?

  10. 知惠 说:

    手机无法登录?

  11. skywalker 说:

    你们好,可以问一下如何用鲜果定阅gmail邮件么?我找不到地方问,呵呵

  12. slowly 说:

    hello 说:

    2007年08月24日 星期五 9:24 下午
    opml自定义不错 能否掀起新一轮opml共享热潮
    ====================
    鲜果如果做到了,那真是一大进步

    如果还未达到目标,还得继续改进opml和频道列表管理功能

    如果opml导入支持普通的txt格式的网址列表就更好了,如同mp3播放列表那样,一行一个网址(不一定是rss地址),就可以批量导入。如果导入速度会比较慢的话,可以限制列表的行数。

  13. Pikachu 说:

    希望先过能够推出类似Google Reader的加密阅读服务(https)

  14. tree 说:

    现在来体验鲜果,
    感觉鲜果的程序很贴心,不错,好用。
    再就是,想请鲜果,可以提供一些深色的皮肤,要不然,老是亮亮的白色,眼睛受不了呀。

  15. 果果 说:

    to zcc & 知惠:
    请问现在能登录了么?如果网络正常,有可能是手机兼容性问题。明天会请工程师检查和处理一下可能的兼容问题。:)
    zcc,换肤在我们的开发计划中,相信过不了多久就可以跟大家见面啦。调整字体大小这个建议我会提给产品部门,多谢你的反馈。

    to 天天:
    你提的这个问题目前确实是存在,我们会想办法处理好,谢谢你的提醒哈。

    to skywalker :
    目前鲜果还不能订阅Gmail邮件呢,私人邮件属于加密Feed,以后会考虑开发对加密Feed在添加的时候进行验证的功能,那样就可以订阅了:>

  16. 果果 说:

    to slowly:
    opml和频道列表管理功能还会不断改进的,你有什么好的想法千万要告诉我们哦。
    导入普通的txt格式的网址列表,这个目前来看支持的意义还不是太大,过一阵再看吧 :)

    to tree:
    多谢你的肯定,以后会有换肤功能,会考虑进你的建议,呵呵。

  17. 我是地瓜啊 说:

    果果真勤快啊

  18. sychjian 说:

    从抓虾导出的OPML导入鲜果总是不成功

  19. 果果 说:

    to sychjian:
    你好,程序刚才作了一处改动,或许能解决你导入失败的问题,请你再试试吧?如果还有问题,咱们也可以通过gmail沟通,我的是:yanzixiaosun#gmail.com :)

  20. Pikachu 说:

    正如果果在email中所回复的一样,我需要的就是这种加密阅读服务,Google Reader的加密阅读可以算是我最喜欢的功能了,而且不管是添加订阅或者阅读,只需要简单的把网址中的的 http:// 换成 https:// 就可以实现加密,真的是非常好用!
    (Google的Gmail等很多服务中也都有此功能)

  21. 果果 说:

    to Pikachu :
    嗯,明白你的意思了,过段时间我们会认真研究下这个问题,希望能有比较完美的方案。谢谢你的建议 :)

  22. 剑书 说:

    希望早日解决feedburner被和谐后的抓取问题,抓虾在这点上从一开始就是正常的。

    暂时只照顾(保证)某些订阅数多的BLOG可以理解,但是像我们这些订阅数不多的用户希望也不要拖得过久。

    例:http://feeds.feedburner.com/acgtalk

  23. 果果 说:

    to 剑书:
    现在已经可以正常抓取Feedburner的Feed了。程序一边在不断改进和优化算法,一边一直在马不停蹄地抓呢,并没有把订阅数稍微低点的就拖着哈,请一定要相信鲜果哦:)
    BTW:你的Feed也已经更新啦。

  24. 剑书 说:

    谢谢。

    还有一个问题,现在还不能添加新的feedburner地址吧?

    我刚才试了一下,好像已存在的FEED地址没问题,新的feedburner则会提示找不到FEED

  25. 果果 说:

    to 剑书:
    嗯,已经入库的Feed鲜果可以正常抓取,但新的Feedburner Feed信息鲜果暂时无法获取,所以大家不能订阅,抱歉。建议你找这个Feed的其他地址订阅吧?

  26. Neo 说:

    1. feedburner被封了,鲜果能否阅读?
    2. 能否给每个分类都加上一个rss,这样可以成为博客的widget
    3. 个人推荐页面的网页设计不好看
    4. 能否有个更好的反馈渠道,而不是让用户都在博客上评论?比如像todoist.com的support

  27. slowly 说:

    右键点击某个频道,选择“属性”,出现属性修改界面后,再右键点击该频道,选择“发送反馈意见”,出现反馈意见对话框。移动该对话框,其后面的“属性”修改中的“所属目录”的下拉列表框出现在“反馈意见对话框”的前面。

    同理,“设置”中的“阅读设置”的下拉列表框也在反馈意见对话框的前面。
    同理,右上角的搜索对话框的下拉列表框也是如此。

    好像是IE6的问题?

    http://blog.csdn.net/xdfwsl/archive/2006/08/07/1032694.aspx
    如何用层盖住下拉列表框

  28. 果果 说:

    to Neo:
    1、鲜果仍然可以正常更新Feedburner的Feed,大家可以放心阅读。
    2、嗯,这个以后可以考虑。
    3、能否详细说说你的意见呢?欢迎给我们提出宝贵建议哦。
    4、目前的反馈渠道还有发emai到:service#joyeach.com;即时反馈通道:加Gtalk:yanzixiaosun@gmail.com;你也可以直接在你的blog上发表言论,我们会及时找到你并给你回复:)

    to slowly:
    收到,这个问题明天会请工程师检查,3Q谢谢:>

  29. Rich 说:

    我用的是opera浏览器,如何支持opera上直接订阅,或者使用右键点击订阅呢?目前我尝试起来好像不是很成功,此外在添加频道的时候,是否可以直接选择目录?不然每次添加完还要在选择比较麻烦点。谢谢!

  30. 果果 说:

    to Rich:
    据偶目前所知,Opera浏览器没有书签工具栏,也不支持右键点击订阅,所以直接订阅没有FF和IE方便,不过也是可以通过书签链接快速订阅的,方法是把鲜果“工具”-“浏览器助手”-“通过收藏夹快捷链接订阅”的“订阅到鲜果”链接添加到Opera书签(右键点击链接,选择“将链接加入书签”),以后通过点击书签面板或书签菜单里的这个链接就可以直接订阅页面上的Feed了。
    在添加频道的时候直接选择目录,你指的是事先选择目录再添加么?如果你在左侧选定了某个目录,再点右键菜单中的“添加频道”,那么这个频道就自动添加到这个目录下了,目前只有这一种方式可以事先选择目录。如果你希望有其他更简便的方式,可否更详细地告诉我们呢?谢谢啦。:)

  31. dfkgpkmndd 说:

    Hello! Good Site! Thanks you! ycpopwukag

  32. 果果 说:

    to dfkgpkmndd:
    Thank you for your appreciation! May XianGuo bring you more pleasure :)

  33. burt 说:

    我从抓虾导出的ompl为什么导入不进来?
    一点反应都没有

  34. 果果 说:

    to burt:
    你说的没有反应,是没有读取opml,还是不能导入?上方有错误提示么?还请告诉我们更详细的情况,多谢!盼回复!

  35. 340 说:

  36. 北客 说:

    我是来砸场子的,祝所有单身那女,情人节快乐!
    —我和我的哈尼敬上^^

  37. 鲁蜜特 说:

    八年来指名道姓据实举报一万五千一百次
    ——民亊案非法裁判确有错误袒护拖延不处理
    材料一:侵害财产2720万赔偿97万零9千!!罕见妄判!!!
    2002年6月28日,受害人被本县供电公司违法中断全部供电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企业权益,经协商未果后,于同年7月23日,受害人依法诉至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称原案、本案)。
    原案,审理确认了违法断电事实,两次司法技术鉴定结论确损2053883元。一审判赔:954923.94元;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第三项,变更赔偿款为979425.74元(与电费相抵后,赔偿款768243.32元由法院过付给了债权人)。受害人申请再审,被山东省高院通知驳回。
    本案,司法技术鉴定确损2514.69万元。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维持。申请再审,亦被最高法院裁定驳回。
    一场侵害财产纠纷所引发的原、本两案,原审法院经三次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所作鉴定确损(两审法院均已采信)2720.0783万元(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远大于此。)。
    原案审理之初,受害人因受违法断电所致,遭受毁灭性、致命重击,全部产品及冻存原料化为乌有,山穷水尽、彻底失去了重新启动的能力。此时该案若速审快结或获法院支持先予执行部分赔偿款,用于启动生产经营,损失势必减少。不会引发本案及现今残局。恰恰相反:原案拖延、怠判,执行完毕已是四年又两个月之后了。时间就是金钱,企业惜时如金,法院却怠讼年复一年!慢慢来!……
    依因果关糸而言,前述侵害所导致的扩大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八年多来,企业停电、停产至今。在此期间,受害人倾其所能、全力补救,工作到位、到家。然而,终因财力枯竭,难解緾诉、怠讼之困,马拉讼官司八年多,损失扩大一发不可收失。企业早已实处破产状态、上百名职工全员下岗后痛失复岗之望。生存艰难形如倒悬……,感同身受者,不难理解受害人倾吐冤忿的不尽之言……。
    上述事实,令人触目惊心,痛心疾首……。试问:数千万元损失之巨,仅以区区几十万元赔偿了结,侵害一头牛,赔偿一只鸡。普天之下岂有此理?此如:凶手重拳将人打成植物人,仅作象征性简单医疗后,即可脱责。此后生存所需、所有一切,概由受害人自负。此可有法可依?能说的过去?
    拍案问苍天!天下竟然有此错判!公平正义何在?国家法律何在?何以让受害人服判?何以让天下人服气?
    不服判!究其缘?两案观点我之见
    2002年6月28日,一起违法断电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引发两案(简称原案、本案),经协商解决未果,7月23日,诉至山东聊城中級法院。八年官司至今未了,聊城→省城→北京、中院→高院→最高院。缘何不肯服判、息诉?欲闻其因,且阅以下观点:
    观点一、违法断电确认无疑。
    两案两审所确认的违法断电亊实,即、两案两审生效判决书认定的违法断电法律亊实。据此可谓:两案两审违法断电确认无疑。
    观点二、司法鉴定铁证如山!
    两案原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所做的两份司法技术鉴定书确损2720万0783元(充分证据证实实际损失远大于此)。可谓:断电损失司法鉴定铁证如山。
    观点三、依据法条应赔损失。
    观点一、二之亊实,依据电力法第59条、合同法第113条的法条规定,侵害者应对受害人给以相应赔偿。
    观点四、两案两审的判决结果如何呢?
    原案一审判赔743741.52元、二审判赔768243.32元(扣除电费);本案两审皆判驳回。原案鉴定且采信损失2053883元,本案鉴定且采信损失25146900元。确损与判赔数额悬差如此之大,何以令人服判?!
    观点五、两案两审法院认定责任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
    有法不依,和稀泥、乱打板子(四、六分责),故意制造错案!合同法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观点六、受害人何之过?
    欠电费。赔款判抵欠。滞纳金,依规罚。如此而已。罚外再罚,双重加罚!重打40大板(40%)!视合同法第120条为何?法官执法违法!量非不懂!是何驱动?!耐人寻味!!……
    观点七、滞纳金违规罚,两审法官睁眼瞎判!
    滞纳金时规千分之一至三,居民户为千分之一;企业户当年部分为千分之二、跨年度部分为千分之三。受害人为企业当年欠费户。一审按千分之三判罚!二审当庭论争、举证,仍判维持!!每每思及于此,怒火中烧!请承案法官换位思考、体会一下……
    观点八、言犹未尽,续议观点七:
    该判赔的少赔,豪减40%;依规该罚的多罚!口中念念有词:“有法律依据”。 如此扯淡!欠费接近翻番、抵赔20多万。鉴定确损205万多,实赔76.8万元结案。扬眉拍案!感慨万千!!法官办案竟然是非不辩!!!
    观点九、间接损失不赔,对吗?
    损失赔偿范围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规定损失赔偿范围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损失并不限于业已发生的,确定会发生的,未来的损失也包括在内。应以全额赔偿为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观点十、断电断送了鲁蜜特!
    断电损失2720多万元,且久拖不判。断电、断案,断送了鲁蜜特!试问:数千万元损失之巨,仅以区区几十万元赔偿了结,普天之下岂有此理?公平正义何在?国家法律何在?何以让受害人服判?何以让天下人服气?!
    观点十一、断电后未补交电费的责任不在受害人。
    断电导致毁灭性损失。换言之,致命性重击置鲁蜜特于弹尽粮绝的境地。因此,彻底丧失了资金支付能力。三次司法鉴定对此应看的十分清楚。断电后未补交电费的责任在加害者。
    观点十二、断电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2002年断电后的八年,因遭重击所致,鲁蜜特一直处于枯竭状态。停电、停产、上百名员工停发工资。断电损失一直持续着。依因果关糸论之,责任完全应该由加害者来负。
    观点十三、该案亊实、责任清楚,案情简单。理应速审快判。
    断电违法事实及损失数额确认后,本应依法在审限内结案。何故延宕怠拖?案期严重超限所造成的后果可想而知且已显现。坐视损失扩大,进而拖垮企业,应该由谁负责?!
    观点十四、原案一审审限半年,竟然耗时2年又3个多月。
    法官办案,民诉法规定了审限。执法者本应按法办,其实并不尽然。该案审限数倍翻番,旣无院长签字又不向省院报备。司法者视法为何?!
    观点十五、法院造假!太不象话!!
    聊城中级法院以子虚乌有“中止诉讼裁定书” 插入原案卷宗,搪塞、欺上瞞下!造假脫责。违法、违规、违纪,掩盖前述审限逾超问题。唉!法院造假!这算啥啊!!
    观点十六、本案审限逾超,历时2年零51天。
    法官办案逾超审限,一犯再犯。继原案耗时2年又3个多月后本案历时2年零51天。屡谬不然!感叹!!只有感叹!!!……
    观点十七、马拉讼、逾八年!
    原案两审至执行完,历时4年2个多月。本案2009年4月3日终审判结后随即申请、申诉再审,屈指计时已逾八年。望讼兴叹!诉讼难!!难如上靑天!!!……
    观点十八、亊应为而不为!错、错、错!!……
    聊城中级法院对鲁蜜特递交的《先予执行申请书》(此时,违法断电事实及损失数额均已确定。),不研究、不回复,不作为。置此依法、正当请求于不顾,坐失良机铸成恶果……
    观点十九、本案受理、立案时间竟然超过一审审限。
    聊城中级法院违反民诉法关于受理案件的相关规定,依法7天应办完的事办了近7个月,本案受理、立案足足耗时206天。超法定审限高达29.4倍之多。
    观点二十、本案主审法官依规应该回避而未回避。
    本案主审法官糸原案审理过半后被申请回避的主审法官,依规本案应该回避而未回避,反而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本案一审合议庭依规应视为非法。所作判决亦违法。
    观点二十一、两案原审种种违法违纪问题,究其原因、耐人寻味……
    聊城中院两案原审分管副院长,违反最高法“五个严禁”的规定,多次与被告方进行不正当接触,并在北京住院时接受被告方法人代表“看望”。该副院长因此被申请回避。……
    观点二十二、两案一审咋判二审咋办,维持、驳回,几成习惯。
    山东省高院两案二审承办法官,对一审审理情况,是、非不辯,睁眼瞎判!更有甚者,一审造假!二审袒护!!把关不严,铸成错案。
    观点二十三、原案申请再审,草率驳回。
    山东省高院对原案申请再审审査不严、流于形式,对两审中的错误,视而不见、不作纠正。草率驳回,终致原案铸成错案,引发本案两审直至申请、申诉再审。
    观点二十四、默对投诉举报,无言回复查询。
    山东省高院纪检组、监察室,对两案两审法院承办法官严重违法违纪办案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置5419次投诉举报、最高法院立案后数十次回复,已转交处理于不顾,默然冷对,不作处理。
    观点二十五、违规裁定,应予纠正。
    最高法院立案二庭胡法官,违反该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可以径行裁定再审。”等规定,驳回本案申请再审违规,应依法更裁提审本案。
    观点二十六、官司拖延,责在分管院长、主审法官。
    时间就是金钱。冷饮企业因季节性特点,惜时如金。浪费时间等于丢掉效益。半年审限翻两番,一起官司打八年!责该谁负?案结快慢,谁人说了才算?勿需赘言。
    观点二十七、两案错判,责在法院。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邪不压正!错案必纠。法院应该勇敢面对,侵害者赔偿可否改由国家赔偿?谁赔偿?请问法院怎么办?
    观点二十八、冤有头、债有主,维权索赔实难罢休。
    6.28违法断电事件依因果关系咎责,冤有头,债有主,受害人向加害者依法索赔天经地义、合情合理。否则,赔偿责任该当谁负?应该依法公正了结本案。
    观点二十九、心如刀绞,欲哭无泪……
    多年奋斗,苦心经营,闯市场、上规模、抓质量、上档次,八条冷饮生产线,10几个省市140多个销售网点,产销两旺。正临大发展之佳机,遭受重击!鲁蜜特毀于一旦!振兴之梦,化为泡影!每毎言及于此,心如刀绞,欲哭无泪……
    观点三十、凡此种种、林林总总,不一而足。瑕疵?!问题?!原因为何?
    两案前述二十九条观点,鲁蜜特就案情、法律亊实、违法违规违纪等相关问题,作了简述。在此声明:所述属实。提请评议,意欲讨个说法。谢谢关注!
    材料二: 最高法院胡越法官清清楚楚违规妄裁明明白白知错不改
    ——向最高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发送的第55、61、72、75、80、83、85、86、89次举报胡越法官违规妄裁错案不糾的投诉材料。
    2009年10月27日,我厂因不服山东省高院(2009)鲁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获准受理。11月28日签收《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2010年3月12日签收(2009)民申字第1717号《民亊裁定书》,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我厂不服该裁定,于2010年3月15日依法提起申诉,并将申诉材料用特快专递分别寄往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3月17日,两套材料均已签收(【中国邮政】11185客服回执单:ed922491561cs号邮件已妥投:最高法院3签收。)。
    最高法院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在审理(2009)民申字第1717号一案中,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的规定。错裁驳回了我厂的再审请求。
    本案一审承办法官耿建,在前案一审过半后(一起纠纷引发两案)已被申请回避。本案复又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对此,我厂在再审申请书中已详细说明并举证,两案一审卷宗内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亦可证明该事实。
    本案一审合议庭的合法性,因上述事实应视为非法。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在二审判决中获得维持。本案再审立案审查中,以前两审中本不成立的事由及主观臆断作为依据裁定驳回,显然是违法的。程序违法之前提足可决定其他一切的合法性无从谈起。此理应该不难理解。
    此外,该案及前案两审中多位法官多起违法违纪问题,多年来,我厂一直运用多种途经上访投诉,此一问题密切涉及本案、已严重影响了该案审理及判决结果。对此,再审申请书中亦已述及并附有投诉材料。审查中,胡越法官理应予以考虑。然而,1717号裁定书中只字未作涉及,违规驳回了我厂再审的合法请求。
    我厂強烈请求:依规查处胡越法官上述违规违纪问题,并更裁提审或指定审理该案。 材料三: 公平正义跑哪去?!
    禿子头上长虱子,犹如错案明摆着。装瞎作哑不处理,公平正义跑哪去?!……
    ——驳:最高法院(2009)民申字第1717号案承办法官胡越的违规妄裁之词。
    首先,该裁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的规定,无视本案原审承办法官耿建,在前案一审过半后(一起纠纷引发两案)已被申请回避。本案复又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的违规事实,且该事实直接影响了合议庭的正当性、合法性。本案原审判决结果在终审判决中获得维持。再审立案审查中,胡越法官以前两审中的本不能成立的事由作为依据裁定驳回,显然是违法的。程序违法之前提决定了其他一切的合法性无从谈起。2010年3月15日,我厂对该裁定提起申诉至今未果。
    其次,该裁定第2页上数第20行:“在库存产品等损失得以赔偿后,就饮料厂停止经营六年后的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报废、企业利润、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损失另行向供电公司主张1600万元的赔偿责任没有亊实和法律依据。”此说对否?
    事实是:2002年6月28日断电、随之全部产品及冻存原料化为乌有。7月23日诉至原审法院。两审终结并执行完毕已是4年2个多月后的2006年9月30日了。冷饮行业季节性強,惜时如金。4年多久拖原因为何?我厂因违法断电遭受毀灭性惨重损失实处经济枯竭、无力作为的状态,供电公司凭借強势实力恶意缠讼,原审法院怠拖、一拖再拖。我厂的设备、制冷糸统内,因久浸于盐水及氨液(无法维护)的高腐蚀中,损毀严重已全部报废。另计其他损失,经原审法院委托所作司法技术鉴定共计损失2514.69万元(不含前案司法技术鉴定损失205.3883万元)。我厂基于筹措诉讼费困难等因索的考虑,决定了向供电公司主张1600万元的赔偿责任的诉求。
    依据双方纠纷引发两案的生效判决书所认定的违法断电、财产侵害的法律事实,以因果关糸法则及相关法条而论,此所导致的财产侵害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本案原审,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聊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上数第8行:“本院认为,虽然供电公司中断供电行为至今已经六年多,但饮料厂在本次诉讼中主张的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本案终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中,在3至5页引述了前述原审本院认为后,于第6页上数第3行:“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显然,旣然是违法断电所导致的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依法维权索赔,于情有理,于法有据。2514.69万元鉴定损失及其中本案我厂所主张的1600万元赔偿损失的产生与供电公司违法断电的行为确有必然的因果关糸。此一毀灭性损失(全部产品及冻存原料毁坏)致使我厂失去了及时补交电费恢复经营活动的能力,进而,损失扩大一发不可收拾,八年多停电停产至今彻底断送了我厂。胡越法官依据“这部分损失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一句判词,草率裁定我厂向供电公司主张1600万元的赔偿责任,没有亊实和法律依据之说无疑是错误的。“应当、不应当”的裁量依据,只能是事实与相关法条。谬误偏袒的判词,明眼人皆可看得出。可想而知:遭受致命打击失去经营活动能力的弱势群体,还能有多少“来的及”采取的适当措施吗?
    再次,该裁定第2页上数第19至20行:“饮料厂在停电后,没有及时补交电费恢复饮料厂的经营活动,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通观本案两审判决书,其中只字未曾提及没有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问题。据此语,说明胡越没有调卷审阅,若阅卷绝不应有以上裁语。请问,胡越法官依据什么作上述之说呢?只能是主观臆断无据妄言。
    亊实是:断电后,为防止损失扩大,我厂竭尽全力,倾其所能,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已尽了自己的最大努力。及时采取了多次寻求协商供电、密闭库门保温、租库倒货、降价促销(产品入库孔进出)减损、筹款等适当、合理的措施。采取糸列适当措施可谓到位、到家。翻开两案卷宗,答案即可一目了然。卷宗内有一份《我们还能做什么》经质证的陈述材料及其多份相关证据材料,足可证明该事实。此应为两案判决中,未曾提及我厂没有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问题的缘由吧。
    至于没有及时补交电费恢复饮料厂的经营活动一说,更是无理妄言。我厂当时帐户无钱,虽多方筹措,但因断电影响而无法借到。断电后冷库门必须密闭,冷冻产品因其硬度不够而停止对外销售。因事先未接到停电通知,未能对冷库预先加大蓄冷,断电导致供冷停止,库冷流失迅速,致使库温回升。随之而来的是全部冷产品软化、变形、塌垛、化失。此毁灭性、致命性重击,置我厂于弹尽粮绝的境地。从而彻底丧失了电费和违约金的交付能力。所以,造成我厂未能补交所欠电费恢复经营活动的责任在供电公司,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两案原审法院接受双方申请,曾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做了三次司法技术鉴定并予以采信。前述情况可谓一清二楚。同时,在弾丸小县内,停电、停产的讯息迅速扩散,很快人皆尽知。负面影响很大。此时,因国家入世,农信社(我厂在该社开户贷款)信贷投向调整:对中小企业全部停贷并分批压回原贷款(证实该情况的农信社文件,前案终审开庭中,我厂法定代表人赵振元当庭呈交孙英审判长入卷。)。贷款投向转为农业、农村、农民。我厂用作流动资金的部分贷款100多万元已于2001年底还付。依约、依惯例于2002年1月3-5日农信社放贷。后因前述贷款投向调整而暂停。此时若再贷款,短期内几无可能。从其他单位或个人筹措资金因停电效应亦非此前。经多方联糸一无所获。对此,我厂已详尽陈述并有证据证实。
    此时此刻,面对违法断电导致的上述情况,供电公司理应接受我厂的协商交费意见,合闸供电,以免国家财产扩大损失。若此,可谓举手之劳。然而,该公司供电所所长李家顺竟然说:“少一分钱也不送电!”。我厂从邻居农村临的接入的照明电(用作密闭冷库门等补救措施之需)亦被強行掐断。供电公司此种极端行为、霸道作风、漠视态度、见死不救坐视损失扩大的问题,难道秉公执法主持正义的法官竟然忽略、不发一言!反而在受害者伤囗上撒把盐、鸡蛋里挑骨头,无故加之、“莫须有” 再演吗?此何使然?是什么神力驱动呢?
    一言概之:断电后未能及时补交电费恢复经营活动的责任并非我厂。依据上述事实及合同法第119条之规定,我厂有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四,该裁定第2页上数第9至15行:本院认为,2002年2月至6月28日,饮料厂因欠缴该期间电费,被供电公司中断供电,饮料厂违约在先。因未履行通知义务,供电公司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另案中已判决供电公司对饮料厂库存产品等损失承担60%(979425.74元)的赔偿责任,饮料厂因拖欠电费、违约在先对其损失承担40%的责任客观、合理,符合法律规定,饮料厂申请再审称供电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乏亊实和法律依据。
    对此,我厂无法接受。合同法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应二字的含义作何理解?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我厂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就是欠电费及滞纳金,依规判交并加罚,如此而已。欠交电费,法律也沒赋予供电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即可断电的权力。供电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中止供电就是违法。对此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必须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两案原审、终审及本案再审,违背客观事实和基本法理,将供电公司的违法断电分成两段,即断电前没有告知是违约,断电后是合法,我厂不及时补交电费、滞纳金,依规判交判罚,再违规加罚千分之一(滞纳金时规千分之一至三,居民户为千分之一;企业户当年部分为千分之二、跨年度部分为千分之三。我厂为企业当年欠费户。一审按千分之三判罚!二审当庭论争、举证,仍判维持!!)后,重打40大板(承担40%的责任),罚外加罚,双重惩罚!对此,胡越裁定为客观、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咄咄怪事,大谬不然!令人发指!!这种阉割合同法、挖空心思、歪曲法律、和稀泥、无据定责乱打板子的做法,在中国司法审判中实属罕见。
    依法,损失赔偿范围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规定损失赔偿范围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损失并不限于业已发生的,确定会发生的,未来的损失也包括在内。应以全额赔偿为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违法断电损失,经两案原审法院委托所作司法技术鉴定并经两案两审法院采信:2720.0783万元。试问:如此巨额损失,仅以区区几十万元赔偿了结,侵害一头牛,赔偿一只鸡!荒谬至极太离奇!普天之下岂有此理?仰首问蒼天!公平正义何在?国家法律何在?何以让受害人服判?何以让天下人服气?!
    最后,再次简述:两案瑕疵多多、十连错 !请你摸摸心口窝,想想到底为什么?!
    (一)、聊城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王尹宗,违反最高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多次与诉讼中的被告方进行不正当接触,并在北京住院期间接受其法人代表及法律顾问的“看望”。
    (二)、聊城市中级法院审判员耿建、胡洪建,违反民诉法关于审限的规定,一审6个月审限,在未经院长签批及未向高院报备的情况下,(2002)聊民二初字第101号案审理时间长达2年又3个多月。
    (三)、聊城市中级法院审判员胡洪建,以子虚乌有“中止诉讼裁定书”插入卷宗,搪塞、欺上瞞下!造假脫责。违规、违纪,掩盖上述违法行为。法官造假!太不象话。假裁定因卷宗内无有当事人签收的回执,若审查案卷一眼即可查明。两级法院缘何视而不见呢?
    (四)、聊城市中级法院审判员耿建,违反民诉法关于审限的规定,一审6个月审限,在未经院长签批及未向高院报备的情况下,(2007)聊民一初字第22号案亦历时2年零51天。
    (五)、聊城市中级法院审判员耿建,对我厂递交的《先予执行申请书》,不研究、不回复,不作为。置此依法、正当请求于不顾,坐失良机铸成恶果……
    (六)、聊城市中级法院审判员孟凡利,违反民诉法关于受理案件的相关规定,依法7天应办完的事办了近7个月,(2007)聊民一初字第22号案受理足足耗时206天。超法定期限高达29.4倍之多。
    (七)、聊城市中级法院审委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当事人要根据各自违约的程度,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各自向对方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其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有法不依,和稀泥、乱打板子,睁眼瞎判!公然制造错案!……
    (八)、山东省高级法院上述两案二审承办法官错误适用法律,对原审错误不予纠正。原案申请再审并草率驳回,致使终审以妄判而结。
    (九)、山东省高级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在所属法院及本院法官严重违法违纪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置受害人七年多来上万次投诉、举报,最高法院55次回复:将该案转交省院调查核实于不顾,姑息包庇、不查处,不作为,失职失责……
    (十)、最高法院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违规妄裁,驳回再审合法申请。(略)详见首述。
    我厂強烈请求:依规查处胡越法官上述违规妄裁问题,更裁、提审或指定审理该案。
    注、另见:1、《最高法院胡越法官清清楚楚违规妄裁明明白白知错不改》,2、请点以下五网站:mfy_myzgrgt@chinacourt.org, lcfyjj@sina.com,web@spp.gov.cn,sdgyjj@sina.com,web@spp.gov.cn,或谷歌、奇虎搜索,百度一点、鲁蜜特,看看说了些什么?……
    申诉人: 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
    二0一一年三月三日

  38. 鲁蜜特 说:

    鲁蜜特吿法官,谁能相信这样难?!!!
    —— 一起涉法信访案件,7年多投诉、举报了15459次!目前仍在进行中……
    山东省聊城市中級法院、省高院、最高院多名法官,违纪违规违法办案,导致举报人维权诉讼近9年未了,企业濒临破产,上百名职工痛失重返工作岗位之机会,生计艰难如坐针毡。期间,原审法院怠拖、造假、错裁、妄判,上级法院袒护、维持错误。令人不服!!!
    为此,举报人依法按级、逐级信访、人访、集体上访,均未果。五次进京上访、群访,亦未果。多年来,向省、市法院及相关上級机关投诉、上访举报逾百次,依然未果。
    2009年5月14日以来,向最高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举报了93次,该中心受理、转交、再转交。先后55次明确回复:“已转至省高院调查处理,可直接与其联糸。”然而,不间断天天(后改为每天两次)与其联糸多达15359次,山东省高院一言未复(直至2011年1月11日首次回复:“不符合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条件,本网站无权做出实质性的回复”。 此后查询,均糸答非所问复非所报的雷同回复。)。
    最高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于第44次举报后,在问题未解决的情况下,对举报人用户作了(x)封底设置。注册新户举报仅2次,又删除了“继续举报”顺延功能。对第45次举报回复:“请不要以不同的用户名重复举报”。 唉! 一户封、二户删,第47次举报只好注册了用户三,此户依然被删。现在使用的是第四次注册的用户名。
    最高法举报中心意欲何为?非常耐人寻味!!……
    一件举报,折腾了近两年,原点打转毫无进展!现又原点后退!!难道举报中心只是摆设?接报法官只是应付?摆明了不作为?小民不敢妄言!只是百思不得其解……
    7年多举报,无助、无奈!仰天长叹:吿法官难!确实难!!难如登天!!!……
    举报人: 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详见:谷歌搜索、鲁蜜特,获得结果百万多。看看冤情如何说!……
    百度一点、鲁蜜特,看看他在说什么?……
    登录中国法官网,留言板上话短长。是非曲直可了然,舆论维权好地方。……
    请点以下五网站:mfy_myzgrgt@chinacourt.org, lcfyjj@sina.com,web@spp.gov.cn,sdgyjj@sina.com,web@spp.gov.cn,
    附件一: 两案两审、再审法院承办法官违法违纪纪实
    (一)、聊城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王尹宗,违反最高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多次与诉讼中的被告方进行不正当交往,并在北京住院期间接受其法人代表及法律顾问“看望”。
    (二)、聊城市中级法院审判员耿建、胡洪建,违反民诉法关于审限的规定,一审6个月审限,在未经院长签批及未向高院报备的情况下,(2002)聊民二初字第101号案审理时间长达2年又3个多月。
    (三)、聊城市中级法院审判员胡洪建,以子虚乌有“中止诉讼裁定书” 插入卷宗,搪塞、欺上瞞下!造假脫责。违规、违纪,掩盖上述违法行为。
    (四)、聊城市中级法院审判员耿建,违反民诉法关于审限的规定,一审6个月审限,在未经院长签批及未向高院报备的情况下,(2007)聊民一初字第22号案亦历时2年零51天。
    (五)、聊城市中级法院审判员耿建,对申诉人递交的《先予执行申请书》,不研究、不回复,不作为。置此依法、正当请求于不顾,坐失良机铸成恶果……
    (六)、聊城市中级法院审判员孟凡利,违反民诉法关于受理案件的相关规定,依法7天应办完的事办了近7个月,(2007)聊民一初字第22号案足足耗时206天。超法定期限高达29.4倍之多。
    (七)、聊城市中级法院审委会多位审委,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当事人要根据各自违约的程度,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各自向对方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其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有法不依,和稀泥、乱打板子,公然制造错案!……
    (八)、山东省高级法院上述两案二审承办法官错误施用法律,对原审错误不予纠正。原案申请再审并草率驳回,致使终审以枉判而结。
    (九)、山东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兼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张盛昌,在所属法院法官严重违法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置受害人多年投诉、最高法院55次回复:将该案转交省院调查核实于不顾,姑息包庇、不查处,不作为,失职失责……
    (十)、最高法院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等相关规定,无视该案主审法官耿建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违规亊实,非法裁定驳回该案再审请求……。(详见附件二、三)
    附件二: 最高法院胡越法官清清楚楚违规妄裁明明白白知错不改
    ——向最高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发送的第55、61、72、75、80、83、85、86、89、91、92次举报胡越法官违规妄裁错案不糾的投诉材料。
    2009年10月27日,我厂因不服山东省高院(2009)鲁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获准受理。11月28日签收《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2010年3月12日签收(2009)民申字第1717号《民亊裁定书》,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我厂不服该裁定,于2010年3月15日依法提起申诉,并将申诉材料用特快专递分别寄往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3月17日,两套材料均已签收(【中国邮政】11185客服回执单:ed922491561cs号邮件已妥投:最高法院3签收。)。
    最高法院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在审理(2009)民申字第1717号一案中,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的规定。错裁驳回了我厂的再审请求。
    本案一审承办法官耿建,在前案一审过半后(一起纠纷引发两案)已被申请回避。本案复又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对此,我厂在再审申请书中已详细说明并举证,两案一审卷宗内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亦可证明该事实。
    本案一审合议庭的合法性,因上述事实应视为非法。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在二审判决中获得维持。本案再审立案审查中,以前两审中本不成立的事由及主观臆断作为依据裁定驳回,显然是违法的。程序违法之前提足可决定其他一切的合法性无从谈起。此理应该不难理解。
    此外,该案及前案两审中多位法官多起违法违纪问题,多年来,我厂一直运用多种途经上访投诉,此一问题密切涉及本案、已严重影响了该案审理及判决结果。对此,再审申请书中亦已述及并附有投诉材料。审查中,胡越法官理应予以考虑。然而,1717号裁定书中只字未作涉及,违规驳回了我厂再审的合法请求。
    我厂強烈请求:依规查处胡越法官上述违规违纪问题,并更裁提审或指定审理该案。
    特此请求!
    附件三:驳:最高法院(2009)民申字第1717号案承办法官胡越的违规妄裁之词。
    首先,该裁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的规定,无视本案原审承办法官耿建,在前案一审过半后(一起纠纷引发两案)已被申请回避。本案复又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的违规事实,且该事实直接影响了合议庭的正当性、合法性。本案原审判决结果在终审判决中获得维持。再审立案审查中,胡越法官以前两审中的本不能成立的事由作为依据裁定驳回,显然是违法的。程序违法之前提决定了其他一切的合法性无从谈起。2010年3月15日,我厂对该裁定提起申诉至今未果。
    其次,该裁定第2页上数第20行:“在库存产品等损失得以赔偿后,就饮料厂停止经营六年后的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报废、企业利润、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损失另行向供电公司主张1600万元的赔偿责任没有亊实和法律依据。”此说对否?
    事实是:2002年6月28日断电、随之全部产品及冻存原料化为乌有。7月23日诉至原审法院。两审终结并执行完毕已是4年2个多月后的2006年9月30日了。冷饮行业季节性強,惜时如金。4年多久拖原因为何?我厂因违法断电遭受毀灭性惨重损失实处经济枯竭、无力作为的状态,供电公司凭借強势实力恶意缠讼,原审法院怠拖、一拖再拖。我厂的设备、制冷糸统内,因久浸于盐水及氨液(无法维护)的高腐蚀中,损毀严重已全部报废。另计其他损失,经原审法院委托所作司法技术鉴定共计损失2514.69万元(不含前案司法技术鉴定损失205.3883万元)。我厂基于筹措诉讼费困难等因索的考虑,决定了向供电公司主张1600万元的赔偿责任的诉求。
    依据双方纠纷引发两案的生效判决书所认定的违法断电、财产侵害的法律事实,以因果关糸法则及相关法条而论,此所导致的财产侵害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本案原审,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聊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上数第8行:“本院认为,虽然供电公司中断供电行为至今已经六年多,但饮料厂在本次诉讼中主张的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本案终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中,在3至5页引述了前述原审本院认为后,于第6页上数第3行:“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显然,旣然是违法断电所导致的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依法维权索赔,于情有理,于法有据。2514.69万元鉴定损失及其中本案我厂所主张的1600万元赔偿损失的产生与供电公司违法断电的行为确有必然的因果关糸。此一毀灭性损失(全部产品及冻存原料毁坏)致使我厂失去了及时补交电费恢复经营活动的能力,进而,损失扩大一发不可收拾,八年多停电停产至今彻底断送了我厂。胡越法官依据“这部分损失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一句判词,草率裁定我厂向供电公司主张1600万元的赔偿责任,没有亊实和法律依据之说无疑是错误的。“应当、不应当”的裁量依据,只能是事实与相关法条。谬误偏袒的判词,明眼人皆可看得出。可想而知:遭受致命打击失去经营活动能力的弱势群体,还能有多少“来的及”采取的适当措施吗?
    再次,该裁定第2页上数第19至20行:“饮料厂在停电后,没有及时补交电费恢复饮料厂的经营活动,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通观本案两审判决书,其中只字未曾提及没有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问题。据此语,说明胡越没有调卷审阅,若阅卷绝不应有以上裁语。请问,胡越法官依据什么作上述之说呢?只能是主观臆断无据妄言。
    亊实是:断电后,为防止损失扩大,我厂竭尽全力,倾其所能,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已尽了自己的最大努力。及时采取了多次寻求协商供电、密闭库门保温、租库倒货、降价促销(产品入库孔进出)减损、筹款等适当、合理的措施。采取糸列适当措施可谓到位、到家。翻开两案卷宗,答案即可一目了然。卷宗内有一份《我们还能做什么》经质证的陈述材料及其多份相关证据材料,足可证明该事实。此应为两案判决中,未曾提及我厂没有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问题的缘由吧。
    至于没有及时补交电费恢复饮料厂的经营活动一说,更是无理妄言。我厂当时帐户无钱,虽多方筹措,但因断电影响而无法借到。断电后冷库门必须密闭,冷冻产品因其硬度不够而停止对外销售。因事先未接到停电通知,未能对冷库预先加大蓄冷,断电导致供冷停止,库冷流失迅速,致使库温回升。随之而来的是全部冷产品软化、变形、塌垛、化失。此毁灭性、致命性重击,置我厂于弹尽粮绝的境地。从而彻底丧失了电费和违约金的交付能力。所以,造成我厂未能补交所欠电费恢复经营活动的责任在供电公司,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两案原审法院接受双方申请,曾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做了三次司法技术鉴定并予以采信。前述情况可谓一清二楚。同时,在弾丸小县内,停电、停产的讯息迅速扩散,很快人皆尽知。负面影响很大。此时,因国家入世,农信社(我厂在该社开户贷款)信贷投向调整:对中小企业全部停贷并分批压回原贷款(证实该情况的农信社文件,前案终审开庭中,我厂法定代表人赵振元当庭呈交孙英审判长入卷。)。贷款投向转为农业、农村、农民。我厂用作流动资金的部分贷款100多万元已于2001年底还付。依约、依惯例于2002年1月3-5日农信社放贷。后因前述贷款投向调整而暂停。此时若再贷款,短期内几无可能。从其他单位或个人筹措资金因停电效应亦非此前。经多方联糸一无所获。对此,我厂已详尽陈述并有证据证实。
    此时此刻,面对违法断电导致的上述情况,供电公司理应接受我厂的协商交费意见,合闸供电,以免国家财产扩大损失。若此,可谓举手之劳。然而,该公司供电所所长李家顺竟然说:“少一分钱也不送电!”。我厂从邻居农村临的接入的照明电(用作密闭冷库门等补救措施之需)亦被強行掐断。供电公司此种极端行为、霸道作风、漠视态度、见死不救坐视损失扩大的问题,难道秉公执法主持正义的法官竟然忽略、不发一言!反而在受害者伤囗上撒把盐、鸡蛋里挑骨头,无故加之、“莫须有” 再演吗?此何使然?是什么神力驱动呢?
    一言概之:断电后未能及时补交电费恢复经营活动的责任并非我厂。依据上述事实及合同法第119条之规定,我厂有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四,该裁定第2页上数第9至15行:本院认为,2002年2月至6月28日,饮料厂因欠缴该期间电费,被供电公司中断供电,饮料厂违约在先。因未履行通知义务,供电公司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另案中已判决供电公司对饮料厂库存产品等损失承担60%(979425.74元)的赔偿责任,饮料厂因拖欠电费、违约在先对其损失承担40%的责任客观、合理,符合法律规定,饮料厂申请再审称供电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乏亊实和法律依据。
    对此,我厂无法接受。合同法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应二字的含义作何理解?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我厂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就是欠电费及滞纳金,依规判交并加罚,如此而已。欠交电费,法律也沒赋予供电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即可断电的权力。供电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中止供电就是违法。对此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必须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两案原审、终审及本案再审,违背客观事实和基本法理,将供电公司的违法断电分成两段,即断电前没有告知是违约,断电后是合法,我厂不及时补交电费、滞纳金,依规判交判罚,再违规加罚千分之一(滞纳金时规千分之一至三,居民户为千分之一;企业户当年部分为千分之二、跨年度部分为千分之三。我厂为企业当年欠费户。一审按千分之三判罚!二审当庭论争、举证,仍判维持!!)后,重打40大板(承担40%的责任),罚外加罚,双重惩罚!对此,胡越裁定为客观、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咄咄怪事,大谬不然!令人发指!!这种阉割合同法、挖空心思、歪曲法律、和稀泥、无据定责乱打板子的做法,在中国司法审判中实属罕见。
    依法,损失赔偿范围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规定损失赔偿范围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损失并不限于业已发生的,确定会发生的,未来的损失也包括在内。应以全额赔偿为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违法断电损失,经两案原审法院委托所作司法技术鉴定并经两案两审法院采信:2720.0783万元。试问:如此巨额损失,仅以区区几十万元赔偿了结,侵害一头牛,赔偿一只鸡!荒谬至极太离奇!普天之下岂有此理?仰首问蒼天!公平正义何在?国家法律何在?何以让受害人服判?何以让天下人服气?!
    最后,再次简述:两案瑕疵多多、十连错 !请你摸摸心口窝,想想到底为什么?!
    (略)见附件一。
    附件四:侵害财产2720万赔偿97万零9千!!罕见妄判!!!
    2002年6月28日,受害人被本县供电公司违法中断全部供电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企业权益,经协商未果后,于同年7月23日,受害人依法诉至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称原案、本案)。
    原案,审理确认了违法断电事实,两次司法技术鉴定结论确损2053883元。一审判赔:954923.94元;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第三项,变更赔偿款为979425.74元(与电费相抵后,赔偿款768243.32元由法院过付给了债权人)。受害人申请再审,被山东省高院通知驳回。
    本案,司法技术鉴定确损2514.69万元。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维持。申请再审,亦被最高法院裁定驳回。
    一场侵害财产纠纷所引发的原、本两案,原审法院经三次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所作鉴定确损(两审法院均已采信)2720.0783万元(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远大于此。)。
    原案审理之初,受害人因受违法断电所致,遭受毁灭性、致命重击,全部产品及冻存原料化为乌有,山穷水尽、彻底失去了重新启动的能力。此时该案若速审快结或获法院支持先予执行部分赔偿款,用于启动生产经营,损失势必减少。不会引发本案及现今残局。恰恰相反:原案拖延、怠判,执行完毕已是四年又两个月之后了。时间就是金钱,企业惜时如金,法院却怠讼年复一年!慢慢来!……
    依因果关糸而言,前述侵害所导致的扩大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八年多来,企业停电、停产至今。在此期间,受害人倾其所能、全力补救,工作到位、到家。然而,终因财力枯竭,难解緾诉、怠讼之困,马拉讼官司八年多,损失扩大一发不可收失。企业早已实处破产状态、上百名职工全员下岗后痛失复岗之望。生存艰难形如倒悬……,感同身受者,不难理解受害人倾吐冤忿的不尽之言……。
    上述事实,令人触目惊心,痛心疾首……。试问:数千万元损失之巨,仅以区区几十万元赔偿了结,侵害一头牛,赔偿一只鸡。普天之下岂有此理?此如:凶手重拳将人打成植物人,仅作象征性简单医疗后,即可脱责。此后生存所需、所有一切,概由受害人自负。此可有法可依?能说的过去?
    拍案问苍天!天下竟然有此错判!公平正义何在?国家法律何在?何以让受害人服判?何以让天下人服气?
    不服判!究其缘?两案观点我之见:
    观点一、违法断电确认无疑。
    两案两审所确认的违法断电亊实,即、两案两审生效判决书认定的违法断电法律亊实。据此可谓:两案两审违法断电确认无疑。
    观点二、司法鉴定铁证如山!
    两案原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所做的两份司法技术鉴定书确损2720万0783元(充分证据证实实际损失远大于此)。可谓:断电损失司法鉴定铁证如山。
    观点三、依据法条应赔损失。
    观点一、二之亊实,依据电力法第59条、合同法第113条的法条规定,侵害者应对受害人给以相应赔偿。
    观点四、两案两审的判决结果如何呢?
    原案一审判赔743741.52元、二审判赔768243.32元(扣除电费);本案两审皆判驳回。原案鉴定且采信损失2053883元,本案鉴定且采信损失25146900元。确损与判赔数额悬差如此之大,何以令人服判?!
    观点五、两案两审法院认定责任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
    有法不依,和稀泥、乱打板子(四、六分责),故意制造错案!合同法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观点六、受害人何之过?
    欠电费。赔款判抵欠。滞纳金,依规罚。如此而已。罚外再罚,双重加罚!重打40大板(%40)!视合同法第120条为何?法官执法违法!量非不懂!是何驱动?!耐人寻味!!……
    观点七、滞纳金违规罚,两审法官睁眼瞎判!
    滞纳金时规千分之一至三,居民户为千分之一;企业户当年部分为千分之二、跨年度部分为千分之三。受害人为企业当年欠费户。一审按千分之三判罚!二审当庭论争、举证,仍判维持!!每每思及于此,怒火中烧!请承案法官换位思考、体会一下……
    观点八、言犹未尽,续议观点七:
    该判赔的少赔,豪减%40;依规该罚的多罚!口中念念有词:“有法律依据”。 如此扯淡!欠费接近翻番、抵赔20多万。鉴定确损205万多,实赔76.8万元结案。扬眉拍案!感慨万千!!法官办案竟然是非不辩!!!
    观点九、间接损失不赔,对吗?
    损失赔偿范围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规定损失赔偿范围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损失并不限于业已发生的,确定会发生的,未来的损失也包括在内。应以全额赔偿为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观点十、断电断送了鲁蜜特!
    断电损失2720多万元,且久拖不判。断电、断案,断送了鲁蜜特!试问:数千万元损失之巨,仅以区区几十万元赔偿了结,普天之下岂有此理?公平正义何在?国家法律何在?何以让受害人服判?何以让天下人服气?!
    观点十一、断电后未补交电费的责任不在受害人。
    断电导致毁灭性损失。换言之,致命性重击置鲁蜜特于弹尽粮绝的境地。因此,彻底丧失了资金支付能力。三次司法鉴定对此应看的十分清楚。断电后未补交电费的责任在加害者。
    观点十二、断电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2002年断电后的八年,因遭重击所致,鲁蜜特一直处于枯竭状态。停电、停产、上百名员工停发工资。断电损失一直持续着。依因果关糸论之,责任完全应该由加害者来负。
    观点十三、该案亊实、责任清楚,案情简单。理应速审快判。
    断电违法事实及损失数额确认后,本应依法在审限内结案。何故延宕怠拖?案期严重超限所造成的后果可想而知且已显现。坐视损失扩大,进而拖垮企业,应该由谁负责?!
    观点十四、原案一审审限半年,竟然耗时2年又3个多月。
    法官办案,民诉法规定了审限。执法者本应按法办,其实并不尽然。该案审限数倍翻番,旣无院长签字又不向省院报备。司法者视法为何?!
    观点十五、法院造假!太不象话!!
    聊城中级法院以子虚乌有“中止诉讼裁定书” 插入原案卷宗,搪塞、欺上瞞下!造假脫责。违法、违规、违纪,掩盖前述审限逾超问题。唉!法院造假!这算啥啊!!
    观点十六、本案审限逾超,历时2年零51天。
    法官办案逾超审限,一犯再犯。继原案耗时2年又3个多月后本案历时2年零51天。屡谬不然!感叹!!只有感叹!!!……
    观点十七、马拉讼、逾八年!
    原案两审至执行完,历时4年2个多月。本案2009年4月3日终审判结后随即申请、申诉再审,屈指计时已逾八年。望讼兴叹!诉讼难!!难如上靑天!!!……
    观点十八、亊应为而不为!错、错、错!!……
    聊城中级法院对鲁蜜特递交的《先予执行申请书》(此时,违法断电事实及损失数额均已确定。),不研究、不回复,不作为。置此依法、正当请求于不顾,坐失良机铸成恶果……
    观点十九、本案受理、立案时间竟然超过一审审限。
    聊城中级法院违反民诉法关于受理案件的相关规定,依法7天应办完的事办了近7个月,本案受理、立案足足耗时206天。超法定审限高达29.4倍之多。
    观点二十、本案主审法官依规应该回避而未回避。
    本案主审法官糸原案审理过半后被申请回避的主审法官,依规本案应该回避而未回避,反而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本案一审合议庭依规应视为非法。所作判决亦违法。
    观点二十一、两案原审种种违法违纪问题,究其原因、耐人寻味……
    聊城中院两案原审分管副院长,违反最高法“五个严禁”的规定,多次与被告方进行不正当接触,并在北京住院时接受被告方法人代表“看望”。该副院长因此被申请回避。……
    观点二十二、两案一审咋判二审咋办,维持、驳回,几成习惯。
    山东省高院两案二审承办法官,对一审审理情况,是、非不辯,睁眼瞎判!更有甚者,一审造假!二审袒护!!把关不严,铸成错案。
    观点二十三、原案申请再审,草率驳回。
    山东省高院对原案申请再审审査不严、流于形式,对两审中的错误,视而不见、不作纠正。草率驳回,终致原案铸成错案,引发本案两审直至申请、申诉再审。
    观点二十四、默对投诉举报,无言回复查询。
    山东省高院纪检组、监察室,对两案两审法院承办法官严重违法违纪办案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置5419次投诉举报、最高法院立案后数十次回复,已转交处理于不顾,默然冷对,不作处理。
    观点二十五、违规裁定,应予纠正。
    最高法院立案二庭胡法官,违反该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可以径行裁定再审。”等规定,驳回本案申请再审违规,应依法更裁提审本案。
    观点二十六、官司拖延,责在分管院长、主审法官。
    时间就是金钱。冷饮企业因季节性特点,惜时如金。浪费时间等于丢掉效益。半年审限翻两番,一起官司打八年!责该谁负?案结快慢,谁人说了才算?勿需赘言。
    观点二十七、两案错判,责在法院。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邪不压正!错案必纠。法院应该勇敢面对,侵害者赔偿可否改由国家赔偿?谁赔偿?请问法院怎么办?
    观点二十八、冤有头、债有主,维权索赔实难罢休。
    6.28违法断电事件依因果关系咎责,冤有头,债有主,受害人向加害者依法索赔天经地义、合情合理。否则,赔偿责任该当谁负?应该依法公正了结本案。
    观点二十九、心如刀绞,欲哭无泪……
    多年奋斗,苦心经营,闯市场、上规模、抓质量、上档次,八条冷饮生产线,10几个省市140多个销售网点,产销两旺。正临大发展之佳机,遭受重击!鲁蜜特毀于一旦!振兴之梦,化为泡影!每毎言及于此,心如刀绞,欲哭无泪……
    观点三十、凡此种种、林林总总,不一而足。瑕疵?!问题?!原因为何?
    两案前述二十九条观点,鲁蜜特就案情、法律亊实、违法违规违纪等相关问题,作了简述。在此声明:所述属实。提请评议,意欲讨个说法。谢谢关注!10.08.12.
    附件五: 关于对王尹宗副院长请求诉案回避的申请报告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2年7月23日,我厂诉高唐县电业公司违法停电造成损失一案,久拖未果,且遥遥无期。为此,特申请案件分管副院长王尹宗实行回避,理由有四:
    一、容许铁案缠讼,坐视巨大损失。
    被告违法停电早已当庭确认无疑,损失情况,中院【2002】46号和【2003】53号鉴定书铁证如山。鉴定书认定损失之外的损失,仅按03年一年的扩大损失计损逾500多万元。被告无理缠讼,巨额损失继续扩大,令人触目惊心,王副院长容许、坐视!不作为太甚!!
    二、拒市政法委主要领导“尽快结案”的指示于不顾,我行我素,继续拖判。
    我厂三份情况反映和二份汇报材料寄送王副院长许久未果后,于03年11月12日、12月8日、12月15日三次向市政法委申长海书记汇报案情。据申书记讲:“我已向王尹宗讲了,要求他尽快依法公道的把案结了。”然而,时至今日,如石沉大海,杳无音讯。
    三、结案答复“很快”!遥遥无期拖起来。
    03年12月8日,我厂法人代表赵振元在中院接待处拨通王副院长的电话,要求面见遭拒。12月15日,申书记给王副院长打电话后,王接见了赵。结果发现王对被告方很有倾向性,当赵提出了尽快依法秉公结案的请求后,王副院长明确答复:“很快”!可是屈指三个月有余,何时判决,仍无讯息。
    四、究其原因,耐人寻味,令人费解……
    什么原因导致王副院长如此强烈的倾向性呢?据悉,由市法治办一位领导引见,被告一年多来,多次找王副院长私下活动。如03年11月间,王副院长因眼病在北京住院,被告法人代表周正伦和法律顾问专程驱车进京看望了王院长……。“看望”效果非常明显。本案讼期推拖,一拖再拖,依旧未果。“很快”之诺,作何理解呢?
    事实是永恒的证据。按法定程序当庭采信的证据可信?还是偏信私下“活动”时的谎言(摆不到桌面上的无稽之谈)?案依何判呢??
    鉴于上述情况,我厂认为:问题的症结所在昭然若揭,为求得本案尽快公允结案,特提本申请。
    当否,请批示。
    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
    2004年3月16日

  39. 鲁蜜特 说:

    侵害一头牛赔偿一只鸡此判合法合理吗?!
    2002年6月28日,受害人被本县供电公司违法中断全部供电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企业权益,经协商未果后,于同年7月23日,受害人依法诉至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称原案、本案)。
    原案,审理确认了违法断电事实,两次司法技术鉴定结论确损2053883元。一审判赔:954923.94元;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第三项,变更赔偿款为979425.74元(与电费相抵后,赔偿款768243.32元由法院过付给了债权人)。受害人申请再审,被山东省高院通知驳回。
    本案,司法技术鉴定确损2514.69万元。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维持。申请再审,亦被最高法院裁定驳回。
    一场侵害财产纠纷所引发的原、本两案,原审法院经三次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所作鉴定确损(两审法院均已采信)2720.0783万元(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远大于此。)。
    原案审理之初,受害人因受违法断电所致,遭受毁灭性、致命重击,全部产品及冻存原料化为乌有,山穷水尽、彻底失去了重新启动的能力。此时该案若速审快结或获法院支持先予执行部分赔偿款,用于启动生产经营,损失势必减少。不会引发本案及现今残局。恰恰相反:原案拖延、怠判,执行完毕已是四年又两个月之后了。时间就是金钱,企业惜时如金,法院却怠讼年复一年!慢慢来!……
    依因果关糸而言,前述侵害所导致的扩大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八年多来,企业停电、停产至今。在此期间,受害人倾其所能、全力补救,工作到位、到家。然而,终因财力枯竭,难解緾诉、怠讼之困,马拉讼官司八年多,损失扩大一发不可收失。企业早已实处破产状态、上百名职工全员下岗后痛失复岗之望。生存艰难形如倒悬……,感同身受者,不难理解受害人倾吐冤忿的不尽之言……。
    上述事实,令人触目惊心,痛心疾首……。试问:数千万元损失之巨,仅以区区几十万元赔偿了结,侵害一头牛,赔偿一只鸡。普天之下岂有此理?此如:凶手重拳将人打成植物人,仅作象征性简单医疗后,即可脱责。此后生存所需、所有一切,概由受害人自负。此可有法可依?能说的过去?
    拍案问苍天!天下竟然有此错判!公平正义何在?国家法律何在?何以让受害人服判?何以让天下人服气?
    此冤不申,投诉、申诉,未有穷期 !!……
    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 不服判!究其缘?两案观点我之见
    2002年6月28日,一起违法断电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引发两案(简称原案、本案),经协商解决未果,7月23日,诉至山东聊城中級法院。八年官司至今未了,聊城→省城→北京、中院→高院→最高院。缘何不肯服判、息诉?欲闻其因,且阅以下观点:
    观点一、违法断电确认无疑。
    两案两审所确认的违法断电亊实,即、两案两审生效判决书认定的违法断电法律亊实。据此可谓:两案两审违法断电确认无疑。
    观点二、司法鉴定铁证如山!
    两案原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所做的两份司法技术鉴定书确损2720万0783元(充分证据证实实际损失远大于此)。可谓:断电损失司法鉴定铁证如山。
    观点三、依据法条应赔损失。
    观点一、二之亊实,依据电力法第59条、合同法第113条的法条规定,侵害者应对受害人给以相应赔偿。
    观点四、两案两审的判决结果如何呢?
    原案一审判赔743741.52元、二审判赔768243.32元(扣除电费);本案两审皆判驳回。原案鉴定且采信损失2053883元,本案鉴定且采信损失25146900元。确损与判赔数额悬差如此之大,何以令人服判?!
    观点五、两案两审法院认定责任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
    有法不依,和稀泥、乱打板子(四、六分责),故意制造错案!合同法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观点六、受害人何之过?
    欠电费。赔款判抵欠。滞纳金,依规罚。如此而已。罚外再罚,双重加罚!重打40大板(40%)!视合同法第120条为何?法官执法违法!量非不懂!是何驱动?!耐人寻味!!……
    观点七、滞纳金违规罚,两审法官睁眼瞎判!
    滞纳金时规千分之一至三,居民户为千分之一;企业户当年部分为千分之二、跨年度部分为千分之三。受害人为企业当年欠费户。一审按千分之三判罚!二审当庭论争、举证,仍判维持!!每每思及于此,怒火中烧!请承案法官换位思考、体会一下……
    观点八、言犹未尽,续议观点七:
    该判赔的少赔,豪减40%;依规该罚的多罚!口中念念有词:“有法律依据”。 如此扯淡!欠费接近翻番、抵赔20多万。鉴定确损205万多,实赔76.8万元结案。扬眉拍案!感慨万千!!法官办案竟然是非不辩!!!
    观点九、间接损失不赔,对吗?
    损失赔偿范围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规定损失赔偿范围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损失并不限于业已发生的,确定会发生的,未来的损失也包括在内。应以全额赔偿为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观点十、断电断送了鲁蜜特!
    断电损失2720多万元,且久拖不判。断电、断案,断送了鲁蜜特!试问:数千万元损失之巨,仅以区区几十万元赔偿了结,普天之下岂有此理?公平正义何在?国家法律何在?何以让受害人服判?何以让天下人服气?!
    观点十一、断电后未补交电费的责任不在受害人。
    断电导致毁灭性损失。换言之,致命性重击置鲁蜜特于弹尽粮绝的境地。因此,彻底丧失了资金支付能力。三次司法鉴定对此应看的十分清楚。断电后未补交电费的责任在加害者。
    观点十二、断电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2002年断电后的八年,因遭重击所致,鲁蜜特一直处于枯竭状态。停电、停产、上百名员工停发工资。断电损失一直持续着。依因果关糸论之,责任完全应该由加害者来负。
    观点十三、该案亊实、责任清楚,案情简单。理应速审快判。
    断电违法事实及损失数额确认后,本应依法在审限内结案。何故延宕怠拖?案期严重超限所造成的后果可想而知且已显现。坐视损失扩大,进而拖垮企业,应该由谁负责?!
    观点十四、原案一审审限半年,竟然耗时2年又3个多月。
    法官办案,民诉法规定了审限。执法者本应按法办,其实并不尽然。该案审限数倍翻番,旣无院长签字又不向省院报备。司法者视法为何?!
    观点十五、法院造假!太不象话!!
    聊城中级法院以子虚乌有“中止诉讼裁定书” 插入原案卷宗,搪塞、欺上瞞下!造假脫责。违法、违规、违纪,掩盖前述审限逾超问题。唉!法院造假!这算啥啊!!
    观点十六、本案审限逾超,历时2年零51天。
    法官办案逾超审限,一犯再犯。继原案耗时2年又3个多月后本案历时2年零51天。屡谬不然!感叹!!只有感叹!!!……
    观点十七、马拉讼、逾八年!
    原案两审至执行完,历时4年2个多月。本案2009年4月3日终审判结后随即申请、申诉再审,屈指计时已逾八年。望讼兴叹!诉讼难!!难如上靑天!!!……
    观点十八、亊应为而不为!错、错、错!!……
    聊城中级法院对鲁蜜特递交的《先予执行申请书》(此时,违法断电事实及损失数额均已确定。),不研究、不回复,不作为。置此依法、正当请求于不顾,坐失良机铸成恶果……
    观点十九、本案受理、立案时间竟然超过一审审限。
    聊城中级法院违反民诉法关于受理案件的相关规定,依法7天应办完的事办了近7个月,本案受理、立案足足耗时206天。超法定审限高达29.4倍之多。
    观点二十、本案主审法官依规应该回避而未回避。
    本案主审法官糸原案审理过半后被申请回避的主审法官,依规本案应该回避而未回避,反而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本案一审合议庭依规应视为非法。所作判决亦违法。
    观点二十一、两案原审种种违法违纪问题,究其原因、耐人寻味……
    聊城中院两案原审分管副院长,违反最高法“五个严禁”的规定,多次与被告方进行不正当接触,并在北京住院时接受被告方法人代表“看望”。该副院长因此被申请回避。……
    观点二十二、两案一审咋判二审咋办,维持、驳回,几成习惯。
    山东省高院两案二审承办法官,对一审审理情况,是、非不辯,睁眼瞎判!更有甚者,一审造假!二审袒护!!把关不严,铸成错案。
    观点二十三、原案申请再审,草率驳回。
    山东省高院对原案申请再审审査不严、流于形式,对两审中的错误,视而不见、不作纠正。草率驳回,终致原案铸成错案,引发本案两审直至申请、申诉再审。
    观点二十四、默对投诉举报,无言回复查询。
    山东省高院纪检组、监察室,对两案两审法院承办法官严重违法违纪办案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置5419次投诉举报、最高法院立案后数十次回复,已转交处理于不顾,默然冷对,不作处理。
    观点二十五、违规裁定,应予纠正。
    最高法院立案二庭胡法官,违反该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可以径行裁定再审。”等规定,驳回本案申请再审违规,应依法更裁提审本案。
    观点二十六、官司拖延,责在分管院长、主审法官。
    时间就是金钱。冷饮企业因季节性特点,惜时如金。浪费时间等于丢掉效益。半年审限翻两番,一起官司打八年!责该谁负?案结快慢,谁人说了才算?勿需赘言。
    观点二十七、两案错判,责在法院。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邪不压正!错案必纠。法院应该勇敢面对,侵害者赔偿可否改由国家赔偿?谁赔偿?请问法院怎么办?
    观点二十八、冤有头、债有主,维权索赔实难罢休。
    6.28违法断电事件依因果关系咎责,冤有头,债有主,受害人向加害者依法索赔天经地义、合情合理。否则,赔偿责任该当谁负?应该依法公正了结本案。
    观点二十九、心如刀绞,欲哭无泪……
    多年奋斗,苦心经营,闯市场、上规模、抓质量、上档次,八条冷饮生产线,10几个省市140多个销售网点,产销两旺。正临大发展之佳机,遭受重击!鲁蜜特毀于一旦!振兴之梦,化为泡影!每毎言及于此,心如刀绞,欲哭无泪……
    观点三十、凡此种种、林林总总,不一而足。瑕疵?!问题?!原因为何?
    两案前述二十九条观点,鲁蜜特就案情、法律亊实、违法违规违纪等相关问题,作了简述。在此声明:所述属实。提请评议,意欲讨个说法。谢谢关注!10.08.12.

  40. 鲁蜜特 说:

    最高法胡越法官违规妄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鲁蜜特依法据实申诉再审缘何默拖持错不改?
    2009年10月27日,我厂因不服山东省高院(2009)鲁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获准受理。11月28日签收《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2010年3月12日签收(2009)民申字第1717号《民亊裁定书》,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我厂不服该裁定,于2010年3月15日依法提起申诉,并将申诉材料用特快专递分别寄往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3月17日,两套材料均已签收(【中国邮政】11185客服回执单:ed922491561cs号邮件已妥投:最高法院3签收。)。
    最高法院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在审理(2009)民申字第1717号一案中,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的规定。妄裁驳回了我厂的再审请求。
    前已述及,本案一审承办法官耿建,在原案一审过半后(一起纠纷引发两案)已被申请回避。本案复又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对此,我厂在再审申请书中已详细说明并举证,两案一审卷宗内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亦可证明该事实。
    本案一审合议庭的合法性,因上述事实应视为非法。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在二审判决中获得维持。本案再审立案审查中,以前两审中本不成立的事由及主观臆断作为依据裁定驳回,显然是违法的。程序违法之前提足可决定其他一切的合法性无从谈起。此理应该不难理解。
    此外,该案及前案两审中多位法官多起违法违纪问题,多年来,我厂一直运用多种途经上访投诉,此一问题密切涉及本案、已严重影响了本案审理及判决结果。对此,再审申请书中亦已述及并附有投诉材料。审查中,胡越法官理应予以考虑。然而,1717号裁定书中只字未作涉及,违规驳回了我厂再审的合法请求。
    针对最高法院(2009)民申字第1717号案承办法官胡越的违规妄裁之词,我厂特作如下反驳:
    首先,该裁定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的规定(前已述及),无视本案原审承办法官耿建,在前案一审过半后(一起纠纷引发两案)已被申请回避,本案复又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的违规事实,胡越法官违规裁定驳回,显然是错误的。
    2010年3月15日,我厂依法提起申诉,时过1年又4个多月,至今怠拖、杳无音讯。
    其次,该裁定第2页上数第20行:“在库存产品等损失得以赔偿后,就饮料厂停止经营六年后的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报废、企业利润、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损失另行向供电公司主张1600万元的赔偿责任没有亊实和法律依据。”此说对否?
    事实是:2002年6月28日断电后,全部产品及冻存原料化为乌有。7月23日诉至原审法院。两审终结并执行完毕已是4年零2个多月后的2006年9月30日了。冷饮行业季节性強,惜时如金。4年多久拖原因为何?我厂因违法断电遭受毀灭性惨重损失实处经济枯竭、无力作为的状态,供电公司凭借強势实力恶意缠诉,原审法院怠拖、一拖再拖。我厂的设备、制冷糸统内,因久浸于盐水及氨液(无法维护)的高腐蚀中,损毀严重已全部报废。另计其他损失,经原审法院委托所作司法技术鉴定共计损失2514.69万元(不含前案司法技术鉴定损失205.3883万元)。我厂基于筹措诉讼费困难等因索的考虑,决定向供电公司主张1600万元的赔偿责任的诉求实处无奈,此举并无不妥。
    依据双方纠纷引发两案的生效判决书所认定的违法断电、财产侵害的法律事实,以因果关糸法则及相关法条而论,此所导致的财产侵害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本案原审,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2007)聊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上数第8行:“本院认为,虽然供电公司中断供电行为至今已经六年多,但饮料厂在本次诉讼中主张的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本案终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中,在3至5页引述了前述原审本院认为后,于第6页上数第3行:“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显然,旣然是违法断电所导致的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依法维权索赔,于情有理,于法有据。2514.69万元鉴定损失及其中本案我厂所主张的1600万元赔偿损失的产生与供电公司违法断电的行为确有必然的因果关糸。此一毀灭性损失(全部产品及冻存原料毁坏)致使我厂失去了及时补交电费恢复经营活动的能力,进而,损失扩大一发不可收拾,停电、停产至今已九年多,彻底断送了我厂。胡越法官依据“这部分损失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一句判词,草率裁定我厂向供电公司主张1600万元的赔偿责任,没有亊实和法律依据之说无疑是错误的。“应与不应”的裁量依据,只能是事实与相关法条。谬误偏袒的判词,明眼人皆可看得出。不言而喻:遭受致命打击失去经营活动能力的弱势群体,还能有多少“来的及”采取的适当措施吗?
    再次,该裁定第2页上数第19至20行:“饮料厂在停电后,没有及时补交电费恢复饮料厂的经营活动,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通观本案两审判决书,其中只字未曾提及没有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问题。据此语,说明胡越没有调卷审阅,若阅卷绝不应有以上裁语。请问,胡越法官依据什么作上述之说呢?只能是主观臆断无据妄言。
    亊实是:断电后,为防止损失扩大,我厂竭尽全力,倾其所能,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已尽了自己的最大努力。及时采取了多次寻求协商供电、密闭库门保温、租库倒货、降价促销(产品入库孔进出)减损、筹款等适当、合理的措施。采取糸列适当措施可谓到位、到家。翻开两案卷宗,答案即可一目了然。卷宗内有一份《我们还能做什么》经质证的陈述材料及其多份相关证据材料,足可证明该事实。此应为两案判决中,未曾提及我厂没有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问题的缘由吧。
    至于没有及时补交电费恢复饮料厂的经营活动一说,更是无理妄言、站着说话不腰疼!我厂当时帐户无钱,虽多方筹措,但因断电影响而无法借到。断电后冷库门必须密闭,冷冻产品因其硬度不够而停止对外销售。因事先未接到停电通知,未能对冷库预先加大蓄冷,断电导致供冷停止,库冷流失迅速,致使库温回升。随之而来的是全部冷产品软化、变形、塌垛、化失。此毁灭性、致命性重击,置我厂于弹尽粮绝的境地。从而彻底丧失了电费和违约金的交付能力。所以,造成我厂未能补交所欠电费恢复经营活动的责任在供电公司,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两案原审法院接受双方申请,曾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做了三次司法技术鉴定并予以采信。前述情况可谓一清二楚。同时,在弾丸小县内,停电、停产的讯息迅速扩散,很快人皆尽知。负面影响很大。此时,因国家入世,农信社(我厂在该社开户贷款)信贷投向调整:对中小企业全部停贷并分批压回原贷款(证实该情况的农信社文件,前案终审开庭中,我厂法定代表人赵振元当庭呈交孙英审判长入卷。)。贷款投向转为农业、农村、农民。我厂用作流动资金的部分贷款100多万元已于2001年底还付。依约、依惯例于2002年1月3-5日农信社放贷。后因前述贷款投向调整而暂停。此时若再贷款,短期内几无可能。从其他单位或个人筹措资金因停电效应亦非此前。经多方联糸一无所获。对此,我厂已详尽陈述并有证据证实。
    此时此刻,面对违法断电导致的上述情况,供电公司理应接受我厂的协商交费意见,合闸供电,以免国家财产扩大损失。若此,可谓举手之劳。然而,该公司供电所所长李家顺竟然说:“少一分钱也不送电!”。我厂从邻居农村临时接入的照明电(用作密闭冷库门等补救措施之需)亦被強行掐断。供电公司此种极端行为、霸道作风,漠视态度、见死不救坐视损失扩大的问题,难道秉公执法主持正义的法官对此竟然忽略、不发一言?!反而在受害者伤囗上撒把盐、鸡蛋里挑骨头,无故加之、“莫须有” 再演吗?此何使然?是什么魔力驱动呢?
    一言概之:断电后未能及时补交电费恢复经营活动的责任并不在我厂。依据上述事实及合同法第119条之规定,我厂有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四,该裁定第2页上数第9至15行:本院认为,2002年2月至6月28日,饮料厂因欠缴该期间电费,被供电公司中断供电,饮料厂违约在先。因未履行通知义务,供电公司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另案中已判决供电公司对饮料厂库存产品等损失承担60%(979425.74元)的赔偿责任,饮料厂因拖欠电费、违约在先对其损失承担40%的责任客观、合理,符合法律规定,饮料厂申请再审称供电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乏亊实和法律依据。
    对此,我厂无法接受。合同法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应二字的含义作何理解?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我厂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就是欠电费及滞纳金,依规判交并加罚,如此而已。欠交电费,国家法律并沒赋予供电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即可断电的权力。供电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中止供电就是违法。对此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必须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两案原审、终审及本案再审,违背客观事实和基本法理,将供电公司的违法断电分成两段,即断电前没有告知是违约,断电后是合法,我厂不及时补交电费、滞纳金,依规判交判罚,再违规加罚千分之一(滞纳金时规千分之一至三,居民户为千分之一;企业户当年部分为千分之二、跨年度部分为千分之三。我厂为企业当年欠费户。一审按千分之三判罚!二审当庭论争、举证,仍判维持!!)后,重打40大板(承担40%的责任),罚外加罚,三重惩罚!对此,胡越裁定为客观、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这种阉割合同法、挖空心思、歪曲法律、和稀泥、无据定责乱打板子的做法,在中国司法审判中实属罕见。
    依法,损失赔偿范围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规定损失赔偿范围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损失并不限于业已发生的,确定会发生的,未来的损失也包括在内。应以全额赔偿为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若此不适用于两案,对抗此法的法条在哪里?
    违法断电损失,经两案原审法院委托所作司法技术鉴定并经两案两审法院采信:2720.0783万元。试问:如此巨额损失,仅以区区几十万元赔偿了结,侵害一头牛,赔偿一只鸡!荒谬至极太离奇!普天之下岂有此理?仰首问蒼天!公平正义何在?国家法律何在?何以让受害人服判?何以让天下人服气?!
    注:欲知其详,亦可参阅:鲁蜜特维权九上书(百度一下该标题)
    复: 拍案扬首问蒼天!打官子为啥这样难?!
     聊城中级法院耿建法官同一纠纷原案回避另案复审违规办案
     最高人民法院胡越法官清清楚楚违规妄裁明明白白持错不改
    ——鲁蜜特向最高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发送的第158次举报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5月以来,我厂的一起涉法信访,至今已向贵院举报了158次了(向市、省法院、人大、全国人大及相关机关亦已投诉了55459次。)贵院曾55次明确回复:“已转至山东省高院调查处理,可直接与其联糸。”然而,不间断天天(联糸半年后改为每天两次)与其联糸,直至2011年1月11日,山东高院首次回复:“不符合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条件,本网站无权做出实质性的回复。” 此后又多次复言,“均受理,转聊城中院尽快处理。”然而,该案至今犹如泥牛入海,杳无音讯。
    贵院今年6月7日回复;“……欢迎您提供新的、更加详实的线索。” 此后,遵此复,我厂向贵院提供了26次新线索(见附件1),贵院屡屡以“请勿重复举报”的雷同回复,不了了之……
    事实如铁有可无?是非显明对说不?耿建法官回避后由胡洪建出任主审。此后,耿建复任主审的事实确凿如铁。此举违规非常明显。
    依此,足可说明:我厂的再审请求,依规有据,合情合理。何缘致人视而不见、7年多来5万多次投诉于不顾,应付、怠拖,不作处理?!
    堂堂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竟然如此作为,这到底是怎么了?……
    怪事咄咄!到底为何?……
    我厂再次強烈请求:依法据实查处该案。 2011-12-24
    附件1;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2011-06-15回复的说明
    附件2:关于对最高法院胡越法官违规错裁问题的再次举报
    详见:百度一下、本文标题可阅全文,或谷歌搜索鲁蜜特即显糸列综合材料。
    附件1 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2011-06-15回复的说明
    ——向最高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发送的第115次举报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
    贵院6月15日回复:“对于您反映的最高法院法官的问题我们已经调查并作出答复,其他问题请向山东高院举报网站反映,请勿重复举报。”
    对此,我厂说明如下:
    贵院的调查、答复与事实不符。其他问题向山东高院举报久拖无果(7年多、逾万次),勿重复举报别无他法。请见第113次举报材料:
    贵院6月7日回复:“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在两案一审案卷中没有鲁蜜特食品饮料厂书面申请法官耿健回避的材料,而该厂法定代表人赵振元在2007年6月4日和2008年2月29日开庭时均表示“不申请回避”,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因此,我们未发现您所反映的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欢迎您提供新的、更加详实的线索。”
    对此,我厂说明如下:
    一、耿建在前案审理中已被申请回避的亊实无法否认。
    我厂是在多次向聊城中院反映问题并提请耿建回避未果的情况下,多名职工代表开始向该院、市、省人大及省高院、最高法院、全国人大上访举报的。当上访者持最高法院转办信在省院由接访人当场和中院孟凡利通话交办说妥后,次日全天求见孟,孟仍借故不见。无奈之下,我厂职工代表给时任院长魏学义发电报请求耿回避。此后不久获悉耿已回避(主审法官由胡洪建代之)。
    前案一审案卷中,对此有眼可见的事实,难道纪检监察部门调查不出来吗?
    二、耿建在本案审理中依规应回避而未回避的亊实无法否认。
    本案审理之初,我厂在不知耿建未回避已构成违规的情况下,因担心申请回避若未获准而再次得罪耿引发不利而未提请耿回避。此后,本案审理如同前案问题颇多,为此,举报及提请耿回避的投诉已多达数千次。依规耿应回避、难道法院亦不知耿承审该案违规吗?
    此外,我厂所举报的其他8个问题(百度一下或谷歌搜索鲁蜜特即显),贵院常以“请勿重复举报”的雷同之复拖延塞责,何也?非此,除了放弃,请问还有何法?……
    正义不至,举报未有穷期!…… 2011-6-12
    附件2: 关于对最高法院胡越法官违规错裁问题的再次举报
    2009年10月27日,我厂因不服山东省高院(2009)鲁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获准受理。11月28日签收《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2010年3月12日签收(2009)民申字第1717号《民亊裁定书》,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我厂不服该裁定,于2010年3月15日依法提起申诉,并将申诉材料用特快专递分别寄往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3月17日,两套材料均已签收(【中国邮政】11185客服回执单:ed922491561cs号邮件已妥投:最高法院3签收。)。
    最高法院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在审理(2009)民申字第1717号一案中,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的规定。错裁驳回了我厂的再审请求。
    本案一审承办法官耿建,在前案一审过半后(一起纠纷引发两案)已被申请回避。本案复又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对此,我厂在再审申请书中已详细说明并举证,两案一审卷宗内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亦可证明该事实。
    本案一审合议庭的合法性,因上述事实应视为非法。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在二审判决中获得维持。本案再审立案审查中,以前两审中的本不能成立的事由作为依据裁定驳回,显然是违法的。程序违法之前提足可决定其他一切的合法性无从谈起。此理应该不难理解。
    此外,该案及前案两审中法官多起违法违纪问题,多年来,我厂一直运用多种途经上访投诉,此一问题密切涉及本案、已严重影响了该案审理及判决结果。对此,再审申请书中亦已述及并附有投诉材料。审查中,胡越法官理应予以考虑。然而,1717号裁定书中只字未作涉及,违规驳回了我厂再审的合法请求。
    我厂強烈请求:依规查处胡越法官上述违规违纪问题,并更裁提审或指定审理该案。
    特此请求! 2010-10-25

    申诉人: 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
    二0一二年一月二日

  41. 鲁蜜特 说:

    鲁蜜特上百次举报后,最高法院回复:要提供详实新线索。 遵此复三十次提供后,该案原点踏步:拖拖拖依旧没结果!
     聊城中级法院耿建法官同一纠纷原案回避另案复审违规办案
     最高人民法院胡越法官清清楚楚违规妄裁明明白白持错不改
    详见:百度一下、下文标题或谷歌搜索鲁蜜特即显糸列综合材料。
    “电老虎”侵害一头牛!法院判赔一只鸡!!鲁蜜特 不服这个理!!
    大谬不然!罕见妄判:侵害财产2720多万!! 判赔97万零9千!!
    法 官 办 案 九 连 错!! 持 错 不 纠 意 为 何 ?!
    ——鲁蜜特向最高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发送的第162次举报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5月以来,我厂的一起涉法信访,至今已向贵院举报了162次了(向市、省法院、人大、全国人大及相关机关亦已投诉了58459次。)贵院曾55次明确回复:“已转至山东省高院调查处理,可直接与其联糸。”然而,不间断天天(联糸半年后改为每天两次)与其联糸,直至2011年1月11日,山东高院首次回复:“不符合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条件,本网站无权做出实质性的回复。” 此后又多次复言,“均受理,转聊城中院尽快处理。”然而,该案至今犹如泥牛入海,杳无音讯。
    贵院2011年6月7日回复;“……欢迎您提供新的、更加详实的线索。” 遵此复,我厂向贵院提供了30次新线索(见附件1),贵院屡屡以“请勿重复举报”的雷同回复,不了了之……
    事实如铁有可无?是非显明对说不?耿建法官回避后由胡洪建出任主审。此后,耿建复任主审的事实确凿如铁。此举违规非常明显。
    依此,足可说明:我厂的再审请求,依规有据,合情合理。最高法何故置近6万次投诉于不顾,应付、拖延,不作处理?!……
    堂堂最高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竟然如此作为,这到底是怎么了?……
    怪事咄咄!不知为何?……
    我厂再次強烈请求:依法据实查处该案。
    附件1;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2011-06-15回复的说明
    附件2:关于对最高法院胡越法官违规错裁问题的再次举报 2012-1-8
    附件1 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2011-06-15回复的说明
    ——向最高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发送的第115次举报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
    贵院6月15日回复:“对于您反映的最高法院法官的问题我们已经调查并作出答复,其他问题请向山东高院举报网站反映,请勿重复举报。”
    对此,我厂说明如下:
    贵院的调查、答复与事实不符。其他问题向山东高院举报久拖无果(7年多、逾万次),勿重复举报别无他法。请见第113次举报材料:
    贵院6月7日回复:“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在两案一审案卷中没有鲁蜜特食品饮料厂书面申请法官耿健回避的材料,而该厂法定代表人赵振元在2007年6月4日和2008年2月29日开庭时均表示“不申请回避”,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因此,我们未发现您所反映的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欢迎您提供新的、更加详实的线索。”
    对此,我厂说明如下:
    一、耿建在前案审理中已被申请回避的亊实无法否认。
    我厂是在多次向聊城中院反映问题并提请耿建回避未果的情况下,多名职工代表开始向该院、市、省人大及省高院、最高法院、全国人大上访举报的。当上访者持最高法院转办信在省院由接访人当场和中院孟凡利通话交办说妥后,次日全天求见孟,孟仍借故不见。无奈之下,我厂职工代表给时任院长魏学义发电报请求耿回避。此后不久获悉耿已回避(主审法官由胡洪建代之)。
    前案一审案卷中,对此有眼可见的事实,难道纪检监察部门调查不出来吗?
    二、耿建在本案审理中依规应回避而未回避的亊实无法否认。
    本案审理之初,我厂在不知耿建未回避已构成违规的情况下,因担心申请回避若未获准而再次得罪耿引发不利而未提请耿回避。此后,本案审理如同前案问题颇多,为此,举报及提请耿回避的投诉已多达数千次。依规耿应回避、难道法院亦不知耿承审该案违规吗?
    此外,我厂所举报的其他8个问题(百度一下或谷歌搜索鲁蜜特即显),贵院常以“请勿重复举报”的雷同之复拖延塞责,何也?非此,除了放弃,请问还有何法?……
    正义不至,举报未有穷期!…… 2011-6-12
    附件2: 关于对最高法院胡越法官违规错裁问题的再次举报
    2009年10月27日,我厂因不服山东省高院(2009)鲁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获准受理。11月28日签收《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2010年3月12日签收(2009)民申字第1717号《民亊裁定书》,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我厂不服该裁定,于2010年3月15日依法提起申诉,并将申诉材料用特快专递分别寄往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3月17日,两套材料均已签收(【中国邮政】11185客服回执单:ed922491561cs号邮件已妥投:最高法院3签收。)。
    最高法院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在审理(2009)民申字第1717号一案中,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的规定。错裁驳回了我厂的再审请求。
    本案一审承办法官耿建,在前案一审过半后(一起纠纷引发两案)已被申请回避。本案复又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对此,我厂在再审申请书中已详细说明并举证,两案一审卷宗内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亦可证明该事实。
    本案一审合议庭的合法性,因上述事实应视为非法。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在二审判决中获得维持。本案再审立案审查中,以前两审中的本不能成立的事由作为依据裁定驳回,显然是违法的。程序违法之前提足可决定其他一切的合法性无从谈起。此理应该不难理解。
    此外,该案及前案两审中法官多起违法违纪问题,多年来,我厂一直运用多种途经上访投诉,此一问题密切涉及本案、已严重影响了该案审理及判决结果。对此,再审申请书中亦已述及并附有投诉材料。审查中,胡越法官理应予以考虑。然而,1717号裁定书中只字未作涉及,违规驳回了我厂再审的合法请求。
    我厂強烈请求:依规查处胡越法官上述违规违纪问题,并更裁提审或指定审理该案。
    特此请求! 2010-10-25
    举报人: 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注:欲知其详,亦可参阅:鲁蜜特维权九上书(百度一下该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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